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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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增加农业机械化标准有效供给,推动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根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提出并制定,由协会组织审查、发布并归口管理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条 为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适用性,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协会成立“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化的发展战略,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审批、批准发布、宣贯实施等标准化工作。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协会。

第六条 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聘任行业专家成立“团体标准专家组”,负责对团体标准进行审查。

第七条 “标准编制组”是为制修订某一标准而组建的工作小组,其成员为标准起草单位,组长为标准发起单位。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提出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标准编制组”协调提案。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和审查阶段、通过和发布阶段、复审阶段。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提案阶段

(一)由一家单位牵头,三家及以上共同使用标准的单位联合发起提案;

(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团体标准的提案由发起单位向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阶段

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专家组对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通过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公开征集项目参与单位。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阶段

(一)团体标准一经立项,由标准发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编制组,并报送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批准。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二)团体标准的起草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三)标准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或修订说明等相关附件报送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标准编制组应保留达成一致的必要文件。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和审查阶段

(一)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标准反馈意见汇总并反馈至标准编制组。

(二)标准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及时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或修订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报送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三)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专家组对报请的团体标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定结论。对于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团体标准,视情况可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审查。团体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审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团体标准专家组总人数的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2/3(含)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专家组中不应有标准编制组成员单位的专家。

(四)标准编制组应依据审定结论及修改意见,修改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与编制或修订说明、修改意见处理表和其它附件一并报送至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通过和发布阶段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由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统一编号,以公告形式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十五天,如无不同意见,正式发布。

(二)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有关材料,由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存档。

(三)团体标准由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协会在网络、会议等多个平台组织标准培训和宣贯。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复审阶段

(一)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农机化行业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或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二)复审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一般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代号( CAMA)、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示例:T/CAMA 1-2016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可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T/CAMA ÍÍÍÍ-ÍÍÍÍ/ISOÍÍÍÍ:ÍÍÍÍ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 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由协会、标准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经费主要用于在标准编制、验证、审查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7-08-09 08:45:34 提交人:管理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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