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保护性耕作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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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保护性耕作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保护性耕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从事保护性耕作领域的管理、推广、鉴定、教育、科研、制造、经销、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非经营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社团组织特有优势,助推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政府与委员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及时宣传贯彻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反馈行业现状与问题、发展诉求,促进有效沟通;二是建立起高效协调机制,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技术升级、机具研发、标准规范、试验示范等工作;三是为委员搭建深度融合发展的平台,通过培训、论坛、展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促进行业在信息、资源、技术方面的联合,促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性耕作的方针政策规划等,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先进技术、经验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向有关部门反映委员意见和诉求,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起草发展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推进规划、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三)深入调研,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调查、评估等第三方服务;编写研究报告,向委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战略咨询服务;组织编写相关培训资料,建立专家讲师团,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四)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科研院所、生产和流通服务企业、专业合作社、学术组织、社会团体等举办各类论坛研讨活动、学术及信息交流活动、产品展览展示活动等,搭建推进保护性耕作发展公益平台。

    (五)组织国内外保护性耕作相关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强对国外先进技术考察,积极引进国外成功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等。

    (六)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向用户宣传和推荐名优产品,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七)承办政府部门、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及国内外相关第三方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是由保护性耕作保护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机具制造和销售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相关媒体、第三方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成。单位会员的代表应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一名单位负责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变更时,新的法定代表自然成为分会会员单位的代表。

    2、个人会员是由热衷保护性耕作事业,并能积极促进事业发展的行业人士组成。

    3、承认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愿意加入本会的,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专业委员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2、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可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

    4、对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对所提供的资料和专利技术有要求保密、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2、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向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和其他供交流的资料,提出发展保护性耕作事业的科研、标准、经营管理等工作建议;

    4、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及事项;

    5、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每年6月底前缴到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有退出专业委员会的自由,经向专业委员会书面提出退会申请准予退会。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每届委员会期间两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将予以除名。

    第九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设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特殊情况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查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行规行约等;

    2、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会;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方针和财务情况报告;

    4、讨论并决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3、审议和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审查年度财务预决算。

    4、审议委员的临时增补和变更。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制度修订和调整;

    7、讨论并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是:

    1、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委员大会;

    2、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委员大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秘书长代为签署。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及委员会的决议;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聘任工作人员;

    4、编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向委员会及会员大会报告;

    5、主持制(修)订委员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6、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及会籍管理工作;

    7、督促会员缴纳会费;

    8、负责日常开支的审批手续;

    9、组织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等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行业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财务,由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财务代管理,实行报账制。

第六章 办法修改和专业委员会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大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同意后即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0年5月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和《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章程》相悖之处,以协会章程为准。

发布日期:2024-03-22 14:18:22 提交人:王明星 责任编辑:王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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