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农用航空分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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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农用航空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农用航空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从事农业领域的航空教育、科研、制造、检测、维修、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非经营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政府有关发展农用航空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协调工作,在政府和与农用航空器研发制造企业、农用航空服务公司及农业生产者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农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分会接受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发展农用航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自律;

    2、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农用航空发展的政策和建议;参与起草农用航空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并参与组织作业质量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

    3、根据授权进行农用航空内的统计工作,收集、整理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会刊、网站、内部交流资料及相关出版物,发行本行业的专著,组织行业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4、受政府委托,开展与农用航空作业有关的产品、设备、作业、维修和服务等质量的评价工作;

    5、组织农用航空人员的技术、专业技能的培训教育;

    6、受政府委托或依据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农用飞机作业技术展览、展示,组织农用飞机作业演示活动;

    7、引进和推广农用航空作业先进技术和设备,组织参与国内农用航空专业作业新设备的研发和改造,培育国内专业市场,提供技术成果转让等中介服务工作;

    8、开展与农用航空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承办政府部门及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分会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是由境内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农业航空教育、科研、检测、认证、推广、应用(包括农、林、草原使用飞机航空作业服务的)、制造维修(包括农用飞机、喷洒设备制造和维修)、农用航空公司、社会化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成。团体会员得代表应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一名单位负责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变更时,新的法定代表自然成为分会会员单位的代表。

    2、个人会员是由热衷农用航空事业,并能积极促进事业发展的行业人士组成。

    3、承认分会办法,愿意加入本会的,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分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分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2、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可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

    4、对分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对所提供的资料和专利技术有要求保密、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和分会的章程,执行本分会会员大会和分会委员会(理事会)的决议;

    2、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向分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和其他供交流的资料,提出发展农用航空事业的科研.标准.经营管理等工作建议;

    4、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及事项;

    5、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每年6月底前缴到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有退出分会的自由,径向分会书面提出退会申请准予退会。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每届委员会期间两次不参加分会活动,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将予以除名。

    第九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经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请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分会设委员会,分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特殊情况由分会委员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查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行规行约等;

    2、选举产生分会委员单位,组成分会委员会;

    3、审议分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方针和财务情况报告;

    4、讨论并决定其他分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分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分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分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3、审议和通过分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审查年度财务预.决算。
    4、审议委员单位的临时增补和变更。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讨论决定分会的管理制度修订和调整;
    7、讨论并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主任委员的职权是:
    1、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分会委员会(理事会);
    2、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分会委员会(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分会秘书长主持分会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及分会委员会的决议;
    2、编制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向分会委员会及会员大会报告;
    3、聘任工作人员;
    4、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5、制订分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6、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及会籍管理工作;
    7、督促会员向缴纳会费,负责日常开支的审批手续;
    8、组织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行业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由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财务代管理,实行报帐制。

 

第六章  办法修改和分会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同意后即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3518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分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和《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章程》相悖处,以协会章程为准。

发布日期:2024-03-22 14:18:54 提交人:管理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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