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26.1.15
来源:
分享:

(2017年6月15日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1月27日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分支机构规范化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章程和业务需要设立的专门从事专业活动的机构。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包括内设职能部门)。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二章   设立、换届、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换届、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原则上依托在秘书长单位。依托单位须为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当的活动经费。分支机构也可由协会代管。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除冠以协会名称外,不得以其他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二)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且与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交叉、不重复;

(三)有二十家以上的会员单位;

(四)能够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分会名称、申请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业务范围、会员组成、拟任主要负责人信息、办公场所等) ;  

(二)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备案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在职或退休人员兼任主要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管理办法草案。

第八条  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管理办法,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  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八)应当由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届满前2个月,需将经分支机构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上报协会秘书处。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换届会议时间、地点、届次,拟任副秘书长以上级别人员建议人选等。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进行换届选举,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换届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需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内容及原因,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撤销: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撤销;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分支机构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依托单位的支持;

(四)捐赠与资助;

(五)协会统筹补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其财务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会费的收支按照《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经费必须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经费的收支须遵守协会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召开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成立组织机构后,正式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类别和内容、承办事项,应与协会章程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活动类别一致,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全称,如: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XXX分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组织联合开展活动,需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活动两次。常规性信息交流服务、发展会员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展览、表彰、评比、达标或奖励等活动,须由协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对外行文统一使用协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其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预审,对其状态进行评估。

分支机构主办、承办重大活动及外事活动,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批。重大活动一般应提前1个月;外事活动一般应提前6个月。

第二十  协会建立会领导及相应部门分工联系分支机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的联系指导,优化资源配置与审批流程,支持分支机构工作的顺畅开展与高效推进。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配合协会将年度工作报告等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办事。出现以下情况,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顿、停止活动直至撤销:

(一)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法律事项;

(二)违反有关规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未经协会允许擅自开展需经协会批准的活动;

(四)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

(五)连续两年不开展任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26-01-15 09:35:25 提交人:李仲秋 责任编辑:李仲秋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