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智慧农业分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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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智慧农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智慧农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是以全国从事智慧农业领域的科研、教育、生产、设施装备制造及施工、投资、培训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非经营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服务并支撑中国智慧农业与未来农业技术的健康高质量发展,服务个人会员与企业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政府有关发展智慧农业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开展行业调研与技术合作、制定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与科普培训等产业促进活动;在市场与行业从业企业之间搭建合作桥梁和交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智慧农业科研与生产的合作交流及技术服务,推进全国智慧农业综合技术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  分会接受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
分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水院楼407室
分会依托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具有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咨询服务、自律监督等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行规行约,提高行业自律和诚信水平,维护行业竞争秩序;
    (二)组织研讨智慧农业发展需求,参与智慧农业产业规划、装备制造标准和生产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与有关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推动标准宣传、贯彻与实施;
    (三)进行行业技术分析,信息收集、产业发展及政策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从业企业提供技术白皮书和信息参考;
    (四)开展智慧农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品与服务质量的评价工作,开展行业内企业信用和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为用户选择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五)组织技术培训与合作交流,搭建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智能化农业装备、高效生产技术、采后分级包装等全产业链技术体系构建,推进智慧农业领域内人工智能与农业生产技术的跨界融合;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外产品与技术的交流共享,为会员单位拓展国际市场提供协助;
    (七)组织智慧农业从业人员和涉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与科普工作,搭建专家咨询平台,为工程建设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保障;
    (八)承办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从事智慧农业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智慧农业研发与生产的个人;
    (三)与智慧农业相关的跨界融合企业或个人;
    (四)与智慧农业业务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非政府组织或机构。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分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可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所提供的资料和专利技术有保密、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分会管理办法,执行本分会会员大会和分会委员会的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向分会反映情况并协助调研活动,提出发展智慧农业的研究开发、标准规范、经营管理、生产运营工作的建议;
      (四)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分会确定的工作事项;
      (五)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每年6月底前缴到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有退出分会的自由,经向分会书面提出退会申请准予退会。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每届分会期间四次不参加分会活动,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经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请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分会设委员会,分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特殊情况由分会委员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和批准分会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与规定;
    (二)审定和批准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选举产生分会委员单位,组成分会委员会;
    (四)审议分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方针和财务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分会委员会是分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分会委员会领导并执行分会工作,分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分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和通过分会的年度工作总结与来年工作计划,审查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审议委员单位的临时增补和变更;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讨论决定分会的管理制度修订和调整;
    (七)讨论并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产生,是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是: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分会委员会;组织贯彻实施会员大会和分会委员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四条  分会秘书长主持分会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及分会委员会的决议;
    (二)编制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向分会委员会及会员大会报告;
    (三)聘任工作人员;
    (四)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五)制订和修订分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及会籍管理工作;
    (七)督促会员缴纳会费,负责日常开支的审批及管理;
    (八)组织完成协会或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为三年,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业务范围的行业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由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财务代管理,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以及使用,按照《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办法修改和分会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审查同意后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6月10日召开的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智慧农业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分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和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章程相悖处,以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章程为准。

发布日期:2024-03-25 14:25:45 提交人:王京宇 责任编辑:王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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